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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2007-8-2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办事处于20047月在南京正式成立运作,业务上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并在南京设立仲裁庭,仲裁案件可在南京继续仲裁。

淮安地区需要申请仲裁的企业可与淮安市贸促会法律部联系。

电话:051783900368         传真:051783900032

  江苏办事处职责 

  1 按照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工作;
  2、收集有关仲裁的信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
  3、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
  4、就近接收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并在三日内将该申请书和所附的全部材料转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5、按照仲裁委员会的指示或委托,协助安排仲裁委员会在当地的开庭事宜;
  6、办理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江苏办事处案件服务流程

  争议产生——可先行向办事处咨询仲裁案件大致流程

  1、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准备仲裁申请书及案件证据材料
  2 办事处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初步审查后3日内递送贸仲秘书局(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案件被受理的,由贸仲秘书局向申请人发立案通知书,向双方当事人发仲裁通知)
  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仲裁员名册中仲裁员的详细情况
  4、与秘书局(处)的联络,了解案件进展
  5、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6、跟踪案件裁决的执行情况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如何申请仲裁

  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 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 仲裁申请书(包含证据材料,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仲裁协议)
  (二) 授权委托书,
  (三)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仲裁申请书正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一份原件。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以备当庭质证。)

  三、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交纳仲裁费预付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上述仲裁条款,当事人还可以附加约定:仲裁地点及/或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及适用程序、仲裁员国籍、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