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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2007-9-14    

 

    案情

山东GY公司于2006411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付款方式为D/PATSIGHTGY公司于417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19通过DHL邮寄到XSNA银行托收。518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托收行于520525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29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2告诉小李,必须尽快提货。GY公司于4日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69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然而这次事件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评析:本案中,究竟谁该承担单据丢失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SZ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统一规则》第一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任,代收行明显地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采取D/PATSIGHT成交的越来越多。


  启示

        1.要有与风险共舞的意识。DPATSIGHTS是商业信用,有较大的风险,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2.慎重选择银行。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DP远期风险的发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精心设计交单时间和航程时间的间隔。要事先打听清楚DPATSIGHT在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习惯,做到知己知彼。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视L/C,也要研究D/P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
  5.规范填写D/P托收申请书。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对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填写要细心、全面、严密、完整,其中的关键点是代收行的详细资料(名称、地址、SWIFTCODE、电话和传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