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信息
关于邀请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电子产品暨家用电器展览会”的通知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宁波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电子产暨家用电器展览会”将于2008年9月15日-17日在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办。本届展会以“出口主导、内外兼顾”为原则,秉承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办理理念,旨在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流平台。
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家电电子产品生产基地和消费市场之一,行业前景世界瞩目。中国国际电子产品暨家用电器展览会于2005-2007年连续三届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展会在业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基本确立了长三角家电第一展的地位。
第三届中国国际电子产品暨家用电器展览会展会规模扩大到40000平方米,参展企业达到600多家。组委会实施了多场对接、洽谈会,精心组织飞利浦、联合国难民署采购信息中心、美国山佰禄、东芝电脑、麦德龙、德国AFK、银泰、物美、苏宁等众多知名企业组团采购。本届展会详细情况如下:
一、展区设置
(一)家用电器展区
(二)信息技术产品展区
(三)家电零配件展区
(四)家电采购商及服务机构展区
(五)灯具展区
二、日程安排
1、布展:2008年9月13日—14日(08:30 —17:00)
2、展出:2008年9月15日—16日(09:00—16:30)
2008年9月17日(09:00—15:00)
3、撤展:2008年9月17日(15:00)
请有意参加者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马峥嵘 张忠梅
电 话:83900368 传 真:83900032
我会正在进行江苏省国际商会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推荐工作
根据省贸促会、国际商会的工作安排,江苏省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为了做好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我会正在全市相关单位中进行江苏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推荐工作。根据相关要求,被推荐单位须是近五年来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商会理事单位要在业内拥有良好信誉,常务理事单位要在商界有较强实力,副会长单位要在商界享有崇高的声望。此项工作将于8月底前结束。
推荐企业使用外经贸规范合同文本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诚信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促进江苏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对“诚信江苏”建设工程做了全面部署和整体动员。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全省外经贸企业高度重视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中的诚信建设,切实有效地降低了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此外通过参加“诚信宣言”等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诚信自律意识,在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为了将诚信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提高全省外经贸企业的合同履约率,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江苏省贸促会将企业在外经贸活动中经常遇到的一般买卖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拟定了规范文本,供企业采用。合同文本的内容将在江苏贸促网(www.ccpitjs.org)和我会网站(www.haccpit.org)上公布。
我会将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第十七届“乌洽会”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简称“乌洽会”)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每年定期举办的中国西北部规模最大的区域性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十七届“乌洽会”以促进我国与中西南亚国家商品贸易和双向投资为特色,是了解中西南亚国家的窗口,是连接俄罗斯、中西南亚国家的桥梁。江苏省贸促会已连续两年组织省内企业参展,均取得了良好的贸易效果。
为促进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与新疆地区经济的发展与互补,帮助我市企业更好地开拓西北及中西亚市场,2008年我会将继续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乌洽会”。
经贸动态
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7月18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从7月18日起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今年以来,我国出口增幅回落,外贸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增加,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是检验检疫系统回应当前广大外贸企业发出的困难呼声、帮助其渡过难关的一项实际行动。
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口直通放行的实施,有利于加快口岸通行速度,减少通关环节,对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变内地、口岸二次申报为在内地一次申报。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可实现快速通关,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诚信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下列产品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10月1日正式生效
7月24日,新西兰议会以104票赞成、17票反对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中新双方4月7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待这一决定获新西兰总督批准后,双方需要履行的国内程序即告完成,《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协定》生效后,中新双方将根据各自承诺相互降低货物贸易关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便利两国人员流动、保护及促进双向投资,并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沟通与合作。
土耳其决定对门锁反倾销案进行期终复审
7月22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26944-2008/23号公告,决定应国内产业申请对门锁反倾销案(土海关税号:8301.40.11.00.00、8301.40.19.00.00及8301.60.00.00.00)进行期终复审。
土耳其于2003年4月11日对我门锁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号:2003/4),并于当年7月31日决定对每个涉案产品征收0.74-1.77美元不等的反倾销税。
经贸论坛
上调出口退税率将有助纺织业脱困
在纺织企业的期盼中,“上调出口退税”政策最终结果即将初见分晓。
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可能上调2%,提高到13%;服装出口退税率将上调4%,纺织品主要原料粘胶纤维出口上调可能将达到10个百分点,从目前的5%上调到15%。在业内,这个回调比例基本比较明朗了。
这一外贸政策的可能调整是在国务院近期密集调研背景下酝酿而成的,而这次密集调研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是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纺织服装业出口数据的连续回落,对于长期依靠出口的中国经济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
在国际原材料、能源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等压力下,企业的出口成本上升了20%-30%,提高价格将失去竞争优势,保持原价又将亏损。
中国的纺织行业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纺织企业共8万多家,中小企业为6.6万家。因此,一旦上调政策公布,受惠最多的是中小纺织企业。但这显然违背纺织服装行业淘汰落后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的产业政策。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部主任赵玉敏认为,出口企业不能依赖政策扶持,要适应市场的变化。中小出口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和淘汰风险,正是中国推进产业升级必然要经历的阵痛。纺织企业不能被动地等待上调政策。退税率提升后也不能排除买方进一步议价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补贴外商,纺织企业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最终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增强出口竞争力。
出口退税率上调不可能扭转目前纺织业困境。中小纺织企业必须内部挖潜增效,提高产品的议价能力。上调出口退税率对纺织企业的长期影响有限。
怎样出口更划算?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另一种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两种退税方法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税负。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某月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该企业当月没有内销货物,其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货物所能得到的应退税款为:
100万-1000万×(17%-13%)=60万元人民币。
若该企业成立一个外贸公司,并将生产的产品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则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按照上例,若该企业将原出口产品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36万元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为:800万×13%=104万元
整个公司的应退税额为:104万-36万=68万,比自营出口方式多得到8万元的应退税款(68万-60万)。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不改变出口价格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印度玩具市场潜力分析
印度毗邻我国西藏,人口众多,2005年印度人口已经达10.9亿,并且是一个相当“年轻”的国家,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人口年增长1.5%。以印度这样的人口结构,如果从人均消费计算,印度玩具消费市场有一个宏大的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印度人均收入并不高。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印度人均收入刚刚超过700美元。今年1月份,亚洲银行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印度人均日收入只有1.551美元,远远落后于亚洲平均水平。不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印度近年来经济增长连续数年超6%,2006年更是增加到9.2%,与中国、巴西、俄罗斯被誉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金砖四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相信会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近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甚至有经济学家认为:尽管美国经济增速减缓已无疑问,但由于印度和中国这两个世界经济引擎仍会保持高速发展,估计今年世界经济总体上并不会由于美国经济出现下滑而受到太大的影响。由此足以证明世界经济学家对印度经济发展充满信心。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预期:由于印度人口众多、经济增长迅速,对玩具这种大众化消费的娱乐产品来说,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法律之窗
进口商偷逃税 出口商哑巴吃黄连
【案情介绍】
2000年9月20日,甲贸易公司与日本K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K公司向甲贸易公司购买新鲜香菇,价格分别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总价值为22105.24美元。乙海运公司承运了该批货物,将货物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为该批货物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甲贸易公司,收货人为K公司。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公司的请求对货物作了检验。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案件审理中为法院所认定),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后,K公司拒付货款,甲贸易公司起诉乙海运公司,索赔货损22105.24美元。
【审理结果】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在庭审中,甲贸易公司提供了销售合同书和货物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涉案货物价值为22,105.24美元;乙海运公司也提供了甲贸易公司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涉案货物价值为10,803.12美元。两组发票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等记载一致,仅因单价不同而致总价亦不同。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对乙海运公司出示的证据,甲贸易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明该发票是应收货人K公司要求,为其逃避关税而作,不能反映真实货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1)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乙海运公司的责任期间,所以被告乙海运公司负有赔偿责任。(2)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相互矛盾,且都还不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使有关货物价值的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各方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并无争议,故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应以此为基础。据此,判决乙海运公司赔偿甲贸易公司10803.12美元。
【评析】
关于货损价值问题,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供的证据一时都未被对方所推翻,或被证明为不真实。而且双方各自提供的货价发票均为甲贸易公司所出具。其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原件载明货物单价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与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原件及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报告之中关于货价的记载或描述相互印证,被告亦未能否定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而原告在提供己方证据的同时,对被告方显示货价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的发票的真实性也作了确认,虽然原告解释该发票为应收货人要求,为收货人逃避关税而提供,但未提供能佐证的其他证据,所以被告方证据的真实性也未被否定。至此,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进一步查明与货价有关的事实,在确实不能查明且原告方不能继续举证时,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的原告方承担不利后果。
但该“不利后果”如何确定?是否原告未证明货物价值,其诉请全部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没有简单地以举证不能为由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因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对货物价值未能充分举证,但也只是部分不能举证,并不是全部举证不能。就此而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是不适当的。因双方当事人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按被告方承认的货物价格1.88美元及1.78美元计算)并无争议,所以,原告对该无争议部分的货物价值无须进一步举证。原告方仅在货物实际价值可能高于10,803.12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及在不能举证时承担此部分(11302.12美元)败诉的后果。
在实际业务中,一些出口公司确有应收货人要求,为收货人逃避关税而开具低于货物实际价格的发票用以报关的情况。在本案中,甲贸易公司的辩词应是属实,他在为进口商做假货价的发票,即使他能拿出其与进口商签订的此“君子协议”(何况进口商不会签)的证据,法院也不可能采信。这从另一个角度看此判决,甲贸易公司应承担不诚信的代价。在各个环节都正常的情况下,出口商与进口商配合,开2张价值不一致的发票,没有吃亏,而且能保持与客户的关系。但是一旦出现货损索赔时,或被海关发现查扣时,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了。就像本案,甲贸易公司损失11302.12元。因此,出口商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应尽可能地说服进口商不采取此种违法的做法,如果不能拒绝,也要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如差价部分先电汇后发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