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促通讯
《淮安贸促》2008年第10期
2008-10-27    

贸促信息

    淮安贸促会举办“中小企业市场经济贸易研讨会”

 

    9月17,淮安贸促会与万国商业网、淮安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了“淮安市中小企业市场经济贸易研讨会”。研讨会就“中小企业如何在经济逆境中求生存,如何寻求更高效的贸易方式,如何通过网络贸易减缓动荡经济带来的冲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万国商业网有限公司首席讲师马爱玲女士发表了演讲。全市三十多个中小企业参加了研讨会。我会孙月清副会长参加了研讨会并与参会人员就会议主题进行了交流。

 

市贸促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将于今年1022-25日在广西南宁市举行。该博览会是由温家宝总理倡议,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该会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为宗旨,涵盖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本届展会的展位数将达到1154个,东盟六国都有包馆。为增进我市企业对东盟各国的了解,促进与东盟6国的经贸交往,我会将组织部分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该博览会。

 

经贸动态

         增速顺差双双反弹 中国出口形势或优于预期

 

海关总署日前公布的进出口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出口增速和顺差规模较上月大幅反弹。分析人士指出,这表明今年我国出口形势可能优于此前预期,出口结构的多样化可能促使出口实现“软着陆”。
    出口大幅反弹 形势好于预期
    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2480.7亿美元,增长29.8%。出口1366.8亿美元,增长26.9%;进口1114亿美元,增长33.7%。不过剔除月度因素,今年出口增速仍优于此前市场预期。数据显示进出口增长都很强劲,出口没有衰退的迹象,此前对人民币升值和外需放缓打击出口行业的担心可能是过虑了。这与中国政府对纺织等行业出口退税上调以及地方政府支持当地出口产业有一定关系,9月至11月通常是集中出口期,出口形势改善将得到进一步支撑。
    申银万国高级宏观经济分析师李慧勇认为,从实际表现看,世界经济前景可能比预期要好,外部需求放缓不如此前预计的悲观。此外,由于7月份人民币对美元升值速度放慢,以美元计价的进出口总值有所增加。不过人民币贬值可能是暂时的,难以缓解出口企业困境。
    不确定性因素犹存
    高盛分析师梁红认为,由于中国出口结构的多样化,出口增长可能实现“软着落”,全年出口可能保持在22%至23%左右,弱于去年的增长,但优于此前很多人的预期。
    摩根大通经济学家吴向红认为,无论机电产品还是低端消费品,7月份出口都有所增长,这表明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中国出口仍具有竞争力。
  
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良好。前7个月,我国机电产品出口4642.2亿美元,增长25.7%,占同期出口总值的57.8%,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4个百分点。
    尽管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放缓迹象,但前7个月,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378.7亿美元,同比增长24.4%,加快11.9个百分点。
    不过尽管下半年可能不会出台新的抑制出口的政策,但今后一两年内,出口企业仍面临资金相对紧缺、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同时,从紧的货币政策仍将坚持。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应立足转变发展方式,注重科技创新和集约化增长。

 

经贸论坛

         奥运后更要按国际规则出牌

   

赛事期间,奥运无处不在。我们不仅观看到了精彩纷呈的体育比赛,也领略到了另一番较量,那就是众多企业之间的比拼。透过赞助商的广告、透过赛场内外的企业展示、透过很多以奥运名义开展的营销活动,我们也能充分感受到:按国际规则办事,中国的企业正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加快了国际化进程。
正如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因为奥运,中国更加开放。加入奥运和加入WTO一样,对中国而言,都是进一步了解和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只有遵守规则,才能既得到别人的理解,又显示你的力量,才能被大家举手认可。”的确,奥运使中国更接受国际规则。
    为了这场赛事,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企业在奥运会的前前后后,做了很多努力,使得中国的很多规则按照奥运会的标准制定,许多产品按照奥运会的标准组织生产,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和广泛赞誉。但是奥运会赛程毕竟是短暂的,赛事结束后,我们的工作更要按照国际规则出牌。
    应该说,国际规则并不是高深莫测的,而是更高的标准与准则,是人类社会可以做得到的秩序、公平与正义。在奥运赛场上,各项比赛遵循的规则就是体育的国际规则。在经济社会中,国际规则更多地表现为依法办事、平等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比如说,我们按照奥运会规则,严格保护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标识、会徽等,打击盗版、打击侵权。近年来,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大增强,而且建立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们的企业和公民就应该在这样的法律体系框架下,既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更加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为此,有专家指出,作为本届奥运会的最大收获,就是我们的企业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这场国际赛事的检阅,我们的企业有了更深的感受,那就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创新才能有坚强的保证。
    又比如说,我们为了落实“绿色奥运”的理念,实施了很多保护环境的措施,让北京及周边一些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限产或停产。行政命令或许只能管一时,但是我们的企业的确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控制,通过“自我决策、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方式,把环境管理、清洁生产纳入现代企业的全面管理之中。只有这样,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能规避“绿色壁垒”的风险。
    再比如说,奥运会期间,不管是赞助商还是其他企业,都在借助奥运盛事打造品牌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我们欣喜地看到,一批民族品牌正在迈向国际化。从国际市场营销的形式看,目前市场竞争重点已经从单纯的成本竞争、产品竞争走向品牌竞争、标准竞争。可以说,未来的市场竞争法则是“得品牌者得天下”。具有强势品牌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顾客忠诚度高,销售利润高。我国企业必须要学习如何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力,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培养客户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说,企业国际化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走出去”,企业将产品销售到海外市场;第二个阶段是“走进去”,企业的产品不仅要进入海外市场,还要进入海外市场的主流渠道;第三阶段是“走上去”,企业的品牌为海外市场的消费者认可,成为主流品牌,企业成为真正意义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民族品牌在这三个阶段的国际化进程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要按国际规则出牌,在产品质量、流程控制、品牌建设、环境保护乃至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以最高的标准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民族品牌的国际化进程中,让我们继续以奥运精神来激励自己:更快、更高、更强!

  

外贸实务

     收汇方式篇--全球各地区的收款习惯!

 

    美国地区的消费者习惯并熟悉于各种先进的电子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电话支付,邮件支付等各种支付方式对于美国消费者来说都不陌生。同时PAYPAL也是美国人异常熟悉的电子支付方式。与美国做生意的中国商家,熟悉这些电子支付方式,是做美国生意必须了解的方式,一定要习惯并善用利用各种各样的电子支付工具。我们的经验是美国是信用卡风险最小的地区。来自美国的订单,因为质量的原因引起纠纷的案例并不多。
  欧洲地区和美国地区的电子付款方式最大的区别是欧洲人并不是那么喜欢采用PAYPAL ,欧洲人最习惯的电子支付方式还是 VISA / MASTER ,同时他们熟悉的电子账户是moneybookers。根据我们的经验,欧洲和中国商户联系比较多的国家地区包括英国 \ 法国 \ 西班牙。相比较而言,同西班牙的贸易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想了解欧洲人的付款习惯,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咨询团队。
  日本地区本地电子付款方式以手机付款和信用卡付款为主,日本人自己的信用卡组织为 JCB,但一般日本人都会有一张visa/master 卡。 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与中国的贸易在网上没有那么发达,但线下日本人在中国的消费还是非常活跃的,我们提供收汇宝的POS通道,为您提供与日本人面对面的收款方式。
  东南亚地区在中国电子支付消费较少, 如果用电子收单的方式接收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支付存在较大的风险.我们开发的风险宝一定程度上可以屏蔽掉恶意诈骗的订单.,但是,做为直接面对客户的您,一旦接到东南亚订单,还是要请三思而后行,多与我们的服务人员联系,尽量减少您的经营风险。
  做为与非洲人做贸易的商户来说,拥有合适的收款通道是必备的商业工具。 非洲商户习惯于通过信用卡支付款项。深圳电信与海外公司展开合作,使您免除开立海外帐户麻烦手续,也可收取海外款项。
  做为与大洋洲商人做贸易的商户来说,拥有合适的收款通道是必备的商业工具。 大洋州商户习惯于通过信用卡或PAYPAL电子帐户支付款项。深圳电信与海外公司展开合作,使您免除开立海外帐户麻烦手续,也可收取海外款项。

 

法律之窗

用外贸经验识别种种陷阱

 

外经贸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无处不存在着风险和“陷阱”。若要防止进出口业务经营中的失误,首先应该了解在进出口业务中有哪些“陷阱”,这些“陷阱”的特点是什么,这样我们才能学会怎样识别,进而达到防范的目的。

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陷阱”
  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而尽管有些熟人无有意诈骗,但却被第三者欺骗,而牵连外经贸企业。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其表现形式是: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最后,诈骗频频得手,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比如: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入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当这些承诺得到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同意后,“业务”即告成交。一旦你掉入其“好处”陷阱后,等待的却是一场“恶梦”。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二、在业务运作中的“陷阱”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五花八门,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在外表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名片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人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上当,掉入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联成一片,环环相套,使人难以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