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原产地证第6、7栏填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05-27 15:09 | 发布者:admin
一、一般原产地证第六栏用于填写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NO)”如唛头过长填不下时,可占用第7、8、9栏留空处,也可另加附页于产地证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此时,第6栏中应注明“ATTACHED LIST”或“SEE ATTACHED”附页尺寸如A4纸,并在右上角打上相应产地证号码,左下角由申请单位签章,如无唛头,应填写NOMARK(N/M)。
二、一般原产地证第七栏用于填写货物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等,如果信用证要求所有单证打上制造商信息、合同号、信用证号、国外海关HS编码等可加在此栏。具体要求如下:
A.商品名称应该具体,不得用概括性表示,例如服装(GARMENT)等;
B.包装数量及种类应该按具体单位填写,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果是散装的在商品名称后加上“IN BULK”
C.此栏中不能出现以下内容:
(1)货物价格、商品金额等
(2)部分零件、产品为他国制造的字样
(3)歧视性条款
(4)与第8栏不一致的HS编码等
(5)货物描述中不能出现该产品是属于某双边或地区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否则应该申请优惠性的原产地证
(6)不能出现该产品符合国外某行业标准等内容(因为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国外的行业标准无从判定)
三、如一般原产地证第六栏中唛头和第七栏品名中涉及商标的图形或文字,签证机构有权进行核实,可以要求出口公司提供其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及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不能提供而无其他合法证明的,签证机构可以拒绝对其签发原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