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1-05-27 00:00 | 发布者:admin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而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或经中国转口外国货物,不能取中国原产地证时,出口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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