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06-06-09 00:00 | 发布者:admin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法律部已成功代理了省内多家企业的知名商标在全球30多个国家的注册,作为该机构的分支机构,淮安市贸促会为淮安市各类企业代理申请商标注册事宜,欲办理此类业务请与淮安市贸促会法律部联系。为了推动我市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品牌经营市场体系和争创国际名牌,我们期待着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国内外的商标注册。
电话:0517-83900368 传真:0517-83900032
业务范围:
1、商标国内、国外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国内的续展、转让、许可备案、变更等事宜;
3、注册商标国外的续展、转让、许可备案、变更等事宜;
4、商标异议申请及答辩;
5、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6、商标注册前查询;
境外商标申请途径:
1、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包括欧共体);
2、欧共体注册;
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
4、单一国际注册。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1、涉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2、有明确的注册商标图样、保护商品及注册国家;
3、申请注册境外商标时须填写《申请至国外商标注册委托函》;
4、涉外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签署有关外方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请申请人本人或其负责人亲笔签字。有关文件如许翻译公正活认证时均可委托我会办理。
商标知识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既使一夜之间失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为什么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