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领事认证业务简介

发布时间:2017-03-15 16:08 | 发布者:admin

一、简称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认证。
   从广义上来说,领事认证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贸促会系统目前所开展的代办领事认证业务中所说的“领事认证”,一般是指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加以认证,确认和证明单据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它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领事机构加以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认证不仅仅是一种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是以法律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认证作为一个国家外交和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驻华使(领)馆认证,方可在进口国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二、领事认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通过领事在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或文件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
   ——作为出口结汇的一个必要程序和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海关、银行)所承认和接受。对于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国家和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商品来说,如果没有办理领事认证,则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不予以通关,银行也可拒绝付款。
   ——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领)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 (例如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伪造诈骗、弄虚作假和逃汇逃税行为。
   ——由于领事认证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来说,也可以达到变相限制进口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增加使(领)馆的收入。

三、贸促会签证机构目前代为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和文件,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包括国家贸促总会、地方分会和授权签证的地方支会)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贸促会签证机构认证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发票、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最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发票。

四、代办程序和注意事项
   1、申请与审核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时,出口企业可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在实际业务中,贸促会的办理部门为原产地证的签证部门。
委托代办时,申请单位应填写《代办领事认证申请书》,提交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B、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或副本,但不能是复印件。
   C、单据文件上的印章或签字应当清晰。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具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办申请。对于材料缺少,不符合规定的不接受代办申请。
   2、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领)馆认证
   A、贸促会对申请代为提交代办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和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交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对于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中,属于贸促会认证范围的,如:发票、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等,先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认证;然后送交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对于属于需制作涉外经贸证明书的,交国家贸促会出具涉外经贸证明书。
   B、在领事认证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行认证是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认证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之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得直接交使(领)馆认证。
   C、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后,由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外国驻华使馆的认证是确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办证人员的签字属实。
   3、申办领事认证的有关注意事项
   A、当信用证、出口合同或者进口商要求单据文件需要领事认证的,我国出口企业应注意查阅或向贸促会咨询有关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具体要求。
   B、当信用证、出口合同或进口商要求办理领事认证时,应当及时办理,以避免延误而造成损失或纠纷。
   C、以下情况下,免除作为代办机构的责任:
     a、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缺少的;外交部领事司或驻华使(领)馆对全部或部分单据拒绝给予认证的。
     b、在邮寄单据过程中发生误投、丢失或延误等,不属于代办机构的责任的。
     c、单据文件内容有误,申请单位要求修改,但单据文件已送出而无法退回的。
     d、其他不属于代办机构的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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