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商品应慎用“中国制造”标识

发布时间:2011-05-26 14:41 | 发布者:admin

近日,我国某部门对辖区内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标记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企业对原产地标记没有明确概念,对于出口的产品普遍标识为“中国制造”,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根据这些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础,并附加其他的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
目前在国内广泛开展的加工贸易中,相当部分的产品其实仅仅在中国进行了简单的加工装配,并不符合原产中国的标准,也不应当标注为“中国制造”。部分企业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这种做法并未对企业的出口产生损害,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当大量的仅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加工的商品以中国制造的名义出口,产生虚高的外贸顺差的时候,紧随其后的就会是各种制裁和反倾销,最终的受害人只能是企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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