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3 17:23 | 发布者:admin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包括拱北海关在内的12个直属海关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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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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