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产品质量纠纷在线调解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22-09-13 15:47 | 发布者:mazhengrong

产品质量纠纷“在线调解”案

案    由:产品质量纠纷

申请人  :南京某机电公司

被申请人:沙特阿拉伯某水泥公司

调解机构: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调解员  :  薛晗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沙特公司与南京公司就液压挡轮装置签订书面P0,CIF金额为5.3万美金,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

    2019年12月28日,南京公司以近30万人民币的价格从机械制造厂商唐山某机械公司购得该液压挡轮装置,并签订了书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交货期为2020年3月中旬。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产品质量及保质期为产品质量参照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或与原设备供货厂家所保证指标一致),并满足需方要求。供方对产品的使用保质期,质保期为货物在正常工况使用条件下,使用后12个月或发货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若出现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大小向卖方索赔。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中国内地各省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民居家防疫,企业停工停产, 唐山工厂无法正常开工生产,最终导致南京公司延迟交货。2020年10月初,沙特公司收到机械,但安装后仅四天出现炸裂问题。沙特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南京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对机械损坏的原因及如何解决无法协商一致,沙特公司表示要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2021年1月,南京公司向江苏省贸促会下设的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法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调解过程

    一、排斥调解

    商法中心了解案情后,建议南京公司通过调解方式与沙特公司化解争议。调解启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但是在商法中心征求沙特公司的意见时,对方直接予以拒绝,非常排斥贸促会介入,表示该争议是其与南京公司之间的问题,无需其他机构调解,如南京不按照其要求更换新机械,就要司法诉讼。为了避免双方进一步激化矛盾,商法中心转至幕后,针对沙特公司在境内诉讼和境外诉讼两种情形下,南京公司可能分别面临的处境,提供法律咨询和方案评估,并持续跟踪进展。虽未调解,但商法中心工作人员专业的法律服务感动南京公司,获其赠“亦师亦友 保企保国”锦旗和感谢信。

    二、同意调解

    2021年6月初,南京公司得知商法中心首次采用视频会议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中国与巴拉圭企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后,又一次向商法中心申请调解,成功的案例以及协商毫无进展的现实,让沙特企业最终同意尝试在线视频调解。双方一致选定前期介入,对案情较熟悉的商法中心工作人员薛晗调解。考虑到南京公司仅为出口销售商,为了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问题,调解员建议南京公司联系唐山工厂,争取生产商参与调解。

    三、艰难调解

    北京时间6月17日下午3时在线调解视频会议开始,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案情复杂,为了寻找双方利益共同点,调解员给予双方充分表达己方观点和理由的时间,双方围绕机器炸裂的原因讨论了4个小时,期间连线制造工厂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某知名品牌中国区首席检修专家探讨技术问题,但是对于机械炸裂的原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第一次陷入僵局。考虑到耗时,在确认双方没有新的观点和理由陈述后,调解员及时把控会议的走向,总结争议焦点,即生产否按照图纸,安装是否规范,使用时是否缺少润滑油,并建议双方先搁置争议,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沙特公司表示,针对机械炸裂,要求南京公司赔偿维修的零件、人工费用以及因机械炸裂停工造成的损失共计3.5万美金。南京公司表示,机械损坏的原因是对方安装及使用造成的,而且己方为了确保机械安全运输,不惜重金在运输上做好包装保护措施,己方是亏本做这笔生意。在如何解决上,双方陷入了第二次僵局。调解员及时终止公开会议,宣布进入背对背私人会议。

    在与南京公司的私人会议中,负责人向调解员表示,己方的利润很低,也想维系这个客户,考虑到因疫情原因延期交货,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底线只能是10万元人民币。接下来从赔偿数额多少,到是否可以从南京公司重新购买新的机械,再到新机械的费用优惠折扣,方案不停更换,调解员一直居中调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此时已是北京时间晚上9时,调解会议已近6个小时,参会人员均显疲态,沙特公司更是表示要终止会议,并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调解员抓住双方均不想失去对方这个客户的心理,抓住最后的机会询问沙特公司是否还有别的解决方案,否则其要想获得理想的解决方案只能通过司法诉讼,跨境诉讼的时间成本、律师费用成本以及证据的效力将是其面临的最大障碍。沙特公司表示希望南京公司给予其4到5万美金的贷记单,但南京公司将贷记单理解为赊账直接予以拒绝,眼看唯一的解决方案又要告吹,考虑到双方文化的差异,调解员请沙特公司将贷记单的意义予以解释,解释后中方才明白外方的贷记单与国内的优惠折扣额类似, 至此才同意与沙特公司继续商谈。

    四、成功调解

    调解会议持续近8个小时,经过五轮居中背对背的谈话调解,南京公司与沙特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方案为南京公司给予沙特公司4万美元的抵扣金,并在今后的订单中按照每单5%的比例抵扣。沙特公司获得了满意的贷记单数额,今后还可以从南京公司获得长期的优惠比例,而南京公司不但留住了客户,维系了长期的业务关系,也免除了一次性大额赔偿的困境。会议结束,沙特公司称赞中国贸促会专业的服务精神和强大的中国智慧,南京公司更是再次以《感谢信》的形式感谢贸促会的严谨专业和细致温馨。

案件评析

第一,调解是后疫情时代跨境商事纠纷高效便捷的化解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以其无法比拟的灵活、快捷、不伤和气的魅力,在跨境贸易纠纷解决上,吸引着越来越多商事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线调解”克服了疫情下跨境企业无法面对面相见的障碍,通过互联网,当事人只要一台电脑或手机、一个耳机就能随时、随地“隔屏相见、随时可见”。正是这种无法比拟的优势,才吸引本案外方企业面对现实放弃司法诉讼,接受在线调解。

第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解技巧,主导控制权要收放及时。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发挥调解员最大作用,究竟是选择评估式调解还是促进式调解,调解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调解过程,择一或者同时交替进行。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较大,在调解前期,调解员选择促进式调解,主导权交由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后,后期才有和谈的可能性,这一阶段,调解员不宜主动提出过多问题询问当事人,更不可以像诉讼和仲裁程序去评判当事人的对错,而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及时做好总结,引导当事人往解释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方向去谈。本案调解后期,调解员促进式调解与评估式调解交替进行,发掘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任何利益共同点,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要发挥“灵活性”,从根本性化解争议角度出发,鼓励利益相关方尽可能参与调解。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商事调解不必局限此原则,可以积极主动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进来。正如本案中,南京公司仅是出口销售商,如仅其与买方沙特公司参与调解,不仅在调解中争议事实无法充分表述,其后续是否要对生产商追偿还留下讼累,相反生产商参与其中,不仅可以表述清楚技术性问题,还有可能参与到解决方案中(转自江苏省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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