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预警信息(10月10日)

发布时间:2024-10-14 14:08 | 发布者:三亚市贸促会




内容概览 



政策要闻

专利:

·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创新与增长报告(2023—2024)

· 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新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计划IP Advance

· 日本专利局与东盟签署2024年知识产权联合声明

· 韩国与东盟达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AI领域的合作


时事案例

商标:

· 法国鳄鱼品牌在德里高等法院赢得了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诉讼

· 英国:品牌所有者因商品改版而遭受打击


版权:

· 美法院裁决:互联网档案馆的免费图书馆非合理使用

· 克里斯托弗·沃兹尼亚克与华纳兄弟公司谁拥有蝙蝠侠宇宙?






专利


政策要闻


欧洲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创新与增长报告(2023—2024)

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发布年度创新与增长报告(2023—2024)[1],强调了UKIPO在支持英国创新生态系统和经济增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主要结论如下。

(1)UKIPO的服务需求增加,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且继续保持着高绩效。大多数专利授权来自仪器、电气和运输领域;商标注册集中在科学、广告、商业管理、教育、娱乐、体育和文化领域;外观设计申请数量最多的是服装服饰、录音和通信、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类。

(2)UKIPO的服务持续转型,致力于帮助用户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为经济发展带来价值。2026年,UKIPO将通过一个通用数字系统来保护和管理英国知识产权组合,使尖端技术赋能UKIPO的运营效率。 

(3)UKIPO致力于在国际层面分享实践经验,引领全球对话;帮助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支持自由贸易协定(FTAs),就实质性知识产权章节进行磋商,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创造。UKIPO将继续与海外政府开展双边合作,并就知识产权事务向英国公司提供直接的业务支持和建议。

(4)UKIPO为创新型中小企业(SME)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价值。UKIPO通过审计计划和合作伙伴关系,为389家企业提供了近1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928万元)的支持资金,以帮助他们识别和利用其知识产权资产。另外,UKIPO会评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战略,实施新计划以加强UKIPO的服务和干预措施,确保中小企业充分把握知识产权价值。

(5)UKIPO设立责任与技能部门,负责研究创新和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6)UKIPO继续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合作以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1] 根据英国2014年《知识产权法》第21条的规定,UKIPO有法定义务向英国议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活动如何为促进英国的创新和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信息源链接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4&id=2723





欧洲

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新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计划IP Advance

多年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一直为具有创新性、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帮助他们获得专业知识。该机构的知识产权审计计划“IP Audit”为审计报告提供了资金,随后又于2021年推出他们的IP Access计划作为新冠后时代的支持措施,以帮助中小企业实施审计建议。

在2023年—2024年,UKIPO致力于审查全局范围内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资产的方法,并对其财政支持措施进行了审查,以确保这些措施具有可持续性、物有所值并产生影响。

现在,UKIPO继续分享了其于2024年7月15日作为试点启动的新财政支持计划IP Advance。

IP Advance是一项分级资助计划,旨在为处于创新之旅正确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支持。它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支持,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其知识产权,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为实施企业战略提供支持。

该计划提供的两级支持包括:

IP Audit将提供部分资金,资助金额为2250英镑(包括增值税),用于支付由具有适当资格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的知识产权审计费用。企业必须为审计总费用出资750英镑(包括增值税)。企业将收到一份定制的知识产权审计报告,其中包含建议、成本预测和拟议的实施时间表。作为IP Audit计划的一部分,企业还将召开后续会议,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讨论报告的建议。

IP Access将提供最高2250英镑(含增值税)的资金用于支付知识产权专业咨询费用,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或落实知识产权审计建议。企业必须至少为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IP Access计划下提供的服务承担50%的费用,才有资格获得支持。

企业可以申请一个或两个级别的资金,获得IP Audit资助并不是获得IP Access资助的先决条件。

与往年一样,IP Advance将仅通过UKIPO的英国合作伙伴提供,包括:Innovate UK Business Growth、威尔士政府、Scottish Enterprise、Highlands and Islands Enterprise、South of Scotland Enterprise和Invest Northern Ireland。

鉴于该计划是通过其区域业务增长合作伙伴实施的,UKIPO不会发布任何面向公众的外部通信方式或更新GOV.UK。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直接向UKIPO询问以及避免人们误解IP Advance一个独立的一揽子计划。

被确定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管理方面受益于专家支持的中小企业,以及与UKIPO的合作伙伴之一共同参与商业支持计划的中小企业都有资格申请该计划。申请可通过相关区域合作伙伴的商业顾问提交给UKIPO。所有IP Advance申请均需经过评估,且不保证一定能够提供资金。

UPIPO与区域合作伙伴以及英国特许专利律师协会(CIPA)和英国特许商标代理人协会(CITMA)合作开发了IP Advance,这包括确保为中小企业和执行IP Advance支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指导是明确的。

有关IP Advance的更多信息,可以联系所在地区的相关合作伙伴:

英格兰:可通过National Enquiry Gateway的邮箱contact@innovateukedge.ukri.org联系Innovate UK Business Growth。

苏格兰:可通过Scottish Enterprise网站联系www.scottish-enterprise.com/contact-us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PTeam@scotent.co.uk的Scottish Enterprise知识产权专家团队;苏格兰高地和群岛地区可通过其网站www.hie.co.uk/contact-us/general-enquiries/联系Highlands and Islands Enterprise,苏格兰南部地区可通过其网站www.southofscotlandenterprise.com联系South of Scotland Enterprise。

北爱尔兰:可拨打tau-ip@investni.com联系Invest Northern Ireland知识产权团队。

威尔士:可通过intellectual.property.information@gov.wales联系威尔士政府。有关其威尔士商业支持计划的信息,可访问businesswales.gov.wales获取。

信息源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oz/qtoz/202409/1987879.html





日韩

日本专利局与东盟签署2024年知识产权联合声明

近日,日本专利局(JPO)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签署了《日本-ASEAN知识产权联合声明2024》。该声明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开专利审查标准、明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翻译错误而导致专利权丧失问题的重要性等。

根据《ASEAN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6—2025》,ASEAN各国一直致力于改善ASEAN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自2020年以来,JPO与ASEAN各国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日本-ASEAN专利专家会议,就人工智能(AI)、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等先进技术的专利审查方式进行多次讨论。

JPO表示,2023年日本-ASEAN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已全部实施,并与ASEAN就2024年行动计划达成共识:①继续推进东亚经济研究所(ERIA)的调查研究;②举办第5届日本-ASEAN专利专家会议;③加强建设国际申请制度(马德里议协定/海牙协定)、强化运营合作;④推动人才培养和审查业务管理方面的合作;⑤加强知识产权商业转化和知识普及。

今后,JPO将继续通过举办高层会议,深化与ASEAN各国知识产权局的合作,积极完善并推进ASEAN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确保日本企业能在ASEAN地区获得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源链接: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4&id=2721





日韩

韩国与东盟达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AI领域的合作

近日,第七届韩国—东盟知识产权局长会议在文莱举办,美国、韩国、新加坡、文莱、菲律宾等国进行双边会谈,讨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同宣言》的具体执行方案,将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能力、推动人工智能(AI)领域的合作。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同意共享其在知识产权学习管理系统(LMS)的经验和技术,促进知识产权教育服务的推广。

KIPO介绍了如何利用AI在翻译、检索和分类等领域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案例,并决定通过“面向发展中国家AI能力提升研讨会”,与东盟成员国共享和推广AI相关的经验和技术。

此外,在双边会谈中,韩国与美国主要讨论了在AI、半导体、二次电池和生物等尖端技术领域的高质量审查服务合作计划;与新加坡、菲律宾讨论了如何利用AI构建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方案;与文莱讨论了“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培养咨询项目”。

东盟是韩国印太战略中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也是韩国第二大贸易国和投资国。今年是韩国与东盟建立正式对话关系的35周年,此次会议将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为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生态系统做出贡献。

信息源链接: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4&id=2712




商标



时事案例

亚洲

法国鳄鱼品牌在德里高等法院赢得了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诉讼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结束了法国鳄鱼(Lacoste)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公司之间长达23年的斗争,永久禁止了Crocodile International以任何构成侵犯法国鳄鱼商标权的方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或使用争议商标(Lacoste Anr诉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Anr案,CS COMM 1550/2016,2024年8月14日)。

案件背景

2024年奥运会对时尚的关注凸显了体育与时尚的融合——不过体育时尚商品的销售长久以来一直在运动员中流行着。1931年,赢得了“鳄鱼”绰号的著名网球运动员勒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与针织面料制造商路易·埃米尔·安德烈·吉利耶(Louis Emile André Gillier)进行了合作,以“René Lacoste & André Gillier”之名生产为网球和其他运动定制的针织衫——也被称为“鳄鱼衬衫”(Chemise Lacoste)。这些衬衫上绣着罗伯特·乔治(Robert George)设计的鳄鱼徽标,该标志于1927年首次在法国推出。由此,法国鳄鱼这位时尚巨头以其广受欢迎的徽标进入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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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多项国际注册外,法国鳄鱼还于1983年在印度商标第25类中将鳄鱼形象和“LACOSTE”一起注册,同时还单独注册了鳄鱼商标,商标已于1983年10月开始使用。

然而,爬行动物的形象并不是法国鳄鱼所独有的。自1947年以来,新加坡时尚品牌Crocodile International也一直在服装和运动器材上使用鳄鱼形象的徽标。该公司的创始人陈贤进(Tan Hian Tsin)于1952年在印度商标第25类衬衫和汗衫(singlet)类别申请注册了“crocodile”,随后于1983年转让给Crocodile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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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相似

鉴于标志之间的相似性,这两个品牌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来已久,包括1980年在新加坡和1971年在日本的诉讼案件。然而,双方于1983年签署了一份相互共存协议,旨在促进为未来的申请和使用找到友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另一场法律之战于2001年开始了。法国鳄鱼在印度提起了诉讼,寻求限制Crocodile International在不附带“Crocodile”品牌名称的商品上使用鳄鱼形象,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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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鳄鱼称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相似,因此构成了侵权。法国鳄鱼还辩称,共存协议中规定的同时使用并未将范围扩大到印度,并且该协议未授权Crocodile International在未使用其品牌名称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

Crocodile International凭借其1952年在印度的注册(第154397号商标,属于第25类衬衫和汗衫)声称从1997年开始诚实地同时使用其复合商标——带有“Crocodile”字样的鳄鱼图案。该公司还辩称,根据1983年的相互共存协议,双方同意在多个地区同时使用某些商标——包括有争议的商标。此外,该协议的生效范围已通过1985年8月22日的一封信函扩大到包括孟加拉国、印度、韩国和巴基斯坦。

法院的裁决和理由

2024年8月,德里高等法院结束了这场长达23年的法律斗争,理由是虽然Crocodile International是复合爬行动物形象的在先注册人和使用者,但这并不会自动授予其使用所有变体的权利。另一方面,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于印度使用其商标之前,法国鳄鱼已于1983年注册了其鳄鱼形象,并一直在使用它。因此,法国鳄鱼对鳄鱼标志拥有独立的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鉴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商标在形状、轮廓和其他关键设计元素上与法国鳄鱼商标存在重叠,因此符合欺骗性相似的标准——尤其是这两个商标被用于相同的产品上。唯一明显的区别是朝向不同,法国鳄鱼中的鳄鱼面朝右侧,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商标中的鳄鱼面朝左侧,但这被认定不太可能被普通消费者视为显著区别。因此,法国鳄鱼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商标侵权理由。然而,由于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法国鳄鱼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开始使用类似商标时已在印度获得了相当高的声誉,因此法院没有在假冒索赔方面给予救济。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援引商标保护的地域性概念,裁定了1983年共存协议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印度,因为其中没有提到该国。在这方面,Crocodile International还引用了1985年的一封信函,但法院再次认为,协议必须明确、具体并得到双方承认才能执行。这封信并不能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共存协议的法律证据,因此被认为不足以在包括印度在内的新司法管辖区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除商标外,法国鳄鱼还提出了侵犯版权的问题,并声称下图是其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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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相互矛盾的两个作品的基本概念是以相同的图形表现出一只摆出侵略性姿态的凶猛鳄鱼。然而,由于两种设计之间的相似之处源于同一个理念,因此在视觉上的实现的方式有限,因此基于被告适用合并原则的理由,法国鳄鱼的版权主张被驳回。

主要启示

尽管无法以假冒或侵犯版权为理由提起诉讼,但法国鳄鱼为商标侵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该案件的裁决强调了制定完善协议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商标的国际共存情况方面。

信息源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yzqt/yd/202409/1988032.html





欧洲

英国:品牌所有者因商品改版而遭受打击

品牌保护专家表示,最近的一项判定显示了英国品牌所有者在试图阻止其他企业改造其原有产品并在转售市场上销售时可能面临的挑战。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一起关于改良AGA灶具的转售纠纷作出裁决后,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的艾米丽·斯维申班克(Emily Swithenbank)和吉尔·丹尼斯(Gill Dennis)发表了评论。

据高等法院称,英国创新(UK Innovations)集团从贸易供应商或客户以旧换新处购得AGA炉灶,然后将其翻新并加装电子控制系统(eControl System)后转售。法院称,加装该系统后,AGA炉灶可使用电力而非“传统化石燃料”。

英国创新集团销售的改良版灶具从外观上看与原来的AGA灶具一样,只是英国创新集团在产品上安装了一个“eControl系统”徽章。该徽章与AGA徽章同时显示。

生产AGA炉灶的AGA Rangemaster集团声称英国创新集团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虽然该公司承认其产品的翻新和转售行为是合法的售后市场,但认为英国创新集团的行为“超出了允许的范围”。英国创新公司否认侵权。

高等法院审查了AGA Rangemaster在多大程度上有权根据商标法禁止英国创新集团的行为。双方的一些争论围绕权利穷竭原则展开。

根据英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有权控制其品牌商品最初在英国或欧洲经济区的销售方式。但是,一旦商标所有人首次将其商品投放到该市场上,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控制其产品二次销售的权利一般已用尽。如果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有正当理由反对商品的进一步交易,则权利用尽的情况例外。

在本案中,英国创新集团认为,由于AGA Rangemaster公司已经用尽了控制AGA炉灶销售方式的权利,因此它可以自由地采取其行动。但是,AGA Rangemaster认为,它有正当理由反对这些活动。

在这方面,AGA Rangemaster就英国创新集团对其原有产品的改动程度及其使用AGA品牌营销和销售这些经过改动的灶具提出异议。该公司声称,产品状况的改变有可能严重损害AGA品牌的声誉,并进一步辩称,eControl炉具的营销和销售方式可能会让人误以为英国创新集团与AGA Rangemaster之间存在商业联系。

在考虑这些论点时,高等法院副法官尼古拉斯·卡迪克(Nicholas Caddick KC)审查了英国创新集团在改造AGA炉灶时所进行的工作性质和范围。

法官认为这些工作分为两类——修复工作和改装工作。他说,修复工涉及将灶具恢复到“最初投放市场时的状态”,而“改装工程”则改变了原有产品的状态,包括安装电子控制系统以及拆除作为AGA炉灶化石燃料系统一部分的油桶和油炉。

在本案中,对所进行的如更换隔热材料和清洁产品等修复工作并无争议,但AGA Rangemaster对英国创新集团所使用的更换部件的标准提出异议。

在这个问题上,AGA Rangemaster的一名证人表示,所使用的任何替代品都应与原装产品“相似”,即使不一定是AGA的官方部件,也应与原装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然而,法官表示,像英国创新集团这样的翻新商必须在他们所使用的零部件的性质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而且二手商品的客户不一定会认为这些商品所使用的零部件与原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质量相同。

法官表示,虽然“用于翻新AGA炉灶的替换零件的质量不应该低劣到严重损害AGA Rangemaster商标声誉的程度”,但他认为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因此驳回了AGA Rangemaster关于英国创新集团翻新工作的属性为其提供了反对转售这些商品的合法理由的论点。

尼古拉斯·卡迪克还认为,改装工作本身也没有为AGA Rangemaster提供此类合法理由。他也不认为AGA Rangemaster有关品牌声誉受损的理由属于正当理由,因此拒绝接受被他称为“未经证实”和“道听途说”的证据,这些证据声称网上对改装产品有负面评论,以及对英国创新集团产品上显示的AGA标志的质量表示担忧,AGA Rangemaster声称这是“陷阱购买产品”的仿制品。

不过,法官认为,根据经销商推销和销售改良灶具的方式,AGA Rangemaster有正当理由反对英国创新集团进一步经营其产品。法官接受了AGA Rangemaster的说法,即英国创新集团“给客户或潜在客户留下了两家企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联系的印象”。

在得出这一观点的过程中,该法官评估了英国创新集团在其网站和单据上的声明。他认为,所使用的措辞超出了仅被视为描述产品的范围。他说,这些措辞很可能会被视为“品牌是要约销售产品的一部分”,进而与“极具特色”的AGA名称联系起来,他认为这增加了混淆英国创新公司是否与AGA Rangemaster有商业联系的风险。他还指出,英国创新集团的eControl系统与AGA Rangemaster没有关联的措辞不够明确。

斯维申班克表示:“大多数关于商标权用尽的争议,以及当权利人有正当理由反对改变其产品时,都是在医药产品跨境平行贸易的背景下发生的。因此,这项判决有助于提醒其他行业的品牌所有者和转售商,这一领域的法律如何适用于他们。”

“虽然AGA Rangemaster最终在本案中胜诉,但法官明确指出,这与改装灶具的营销方式有关,而不是翻新和改装的方式。事实上,他对本案中翻新和改装工作的评论对那些担心第三方对其原产品的改装会影响其品牌形象的品牌所有者来说是没有帮助的。法官对消费者容忍二手产品使用质量较差的替换零件的观点,不会受到希望反对此类行为并在使用其品牌时保持相同质量标准的品牌所有者的欢迎,”她说。

她补充道:“然而,我们确实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判决,因为人们越来越关注企业修复和再利用材料以及避免不必要浪费的能力。我们预计,在未来的其他案件中,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在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议中发挥作用。”

在认定英国创新集团侵犯了AGA Rangemaster的商标权后,高等法院就该公司的一名董事迈克尔·麦金利(Michael McGinley)作为侵权从犯是否应承担个人责任展开审理。麦金利开发了电子控制系统,英国创新集团在本案中将该系统安装到了经过改良的AGA炉灶中。

丹尼斯称:“高等法院认为,麦金利对侵权行为非必然知情,因此不认为他个人应为侵权行为负责。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适用了英国最高法院今年早些时候制定的判例法,该判例法规定,在英国,侵犯商标权的公司董事只有在知晓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从犯承担个人责任。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表明,品牌所有者在指控董事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责任时,要举出足够的证据来满足‘知情’标准,面临着挑战”。

信息源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ozqt/yg/202409/1987871.html






版权

时事案例

美国

美法院裁决:互联网档案馆的免费图书馆非合理使用

2024年9月4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批准了一群图书出版商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即互联网档案馆通过其“免费数字图书馆”侵犯了它们127本书的版权。

正如作者德夫林·哈特林(Devlin Hartline)在其于2月份为媒体IPWatchdog撰写的一篇文章中预测的那样,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出版商Hachette Book Group, Inc、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LLC、John Wiley & Sons, Inc、 Penguin Random House LLC的观点——互联网档案馆在未经出版商或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扫描受版权保护的印刷书籍并免费分发这些书籍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该案件对互联网档案馆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该档案馆在刚刚发布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它正在回顾法院的意见,并“将继续捍卫图书馆拥有、出借和保存图书的权利”。

互联网档案馆的既定使命是“对所有知识进行普及”。根据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互联网档案馆“与图书馆、博物馆、大学和公众合作,保存文本、音频、动态图像、软件和其他文化艺术品并提供免费在线访问权限”。互联网档案馆是互联网备份软件“时间回溯机”(Wayback Machine)的创建者,并于2011年推出了免费数字图书馆。该图书馆在2018年被扩展为“图书馆项目”,允许各图书馆将其非流通的印刷图书贡献给用户,以增加用户的同时借阅次数——互联网档案馆按照“一对一的拥有与出借比例”来运作的,在2018年之前,它只允许同时“借出”与它存储的实体拷贝数量相当的数字图书,这种做法被其称为“受控数字借阅”(CDL),它还声称这种做法类似于传统图书馆的印刷版图书借阅。

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意见书中指出,通过开放图书馆项目,互联网档案馆扩大了借阅能力,“同时也保持在CDL的范围内”,因为它现在将参与图书馆拥有的图书纳入进来。在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档案馆推出了“国家紧急图书馆”(NEL),无论其档案中的实体副本数量如何,它都可以一次借出多达1万名用户借阅其书籍。互联网档案馆承认该做法“偏离了CDL”模式,并于2020年6月终止了这种做法。

根据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互联网档案馆在其网站上托管了超过320万本受版权保护的图书的数字副本。它的590万用户每天大约‘借阅’图书7万次,每年大约2500万次”。

在上诉中,互联网档案馆辩称其借阅行为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对合理使用因素的分析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表示,互联网档案馆未能在总体上证明这一点。

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互联网档案馆试图辩称其使用具有转换性,因为“它使用技术‘使借阅更加方便和高效’,并且只将作品提供给已经有权阅读它的人——一次借阅这一本书的人”。但上诉法院表示:“互联网档案馆的数字图书与原版具有相同的目的:让人们可以阅读作者的作品。互联网档案馆的免费数字图书馆注定会并且确实可以替代原版作品。”

谈到商业性,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不认同地区法院关于该用途是商业性的观点。地区法院曾表示,尽管互联网档案馆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募集捐款以及在用户从合作伙伴网站购买实体图书时收取分成的行为使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质,但在上诉中,上诉法院表示“互联网档案馆是一个非营利实体,并且其数字图书是免费分发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并且将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请求视为商业用途“将极大地限制非营利组织在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同时募集捐款的能力”。然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表示,由于转换性是第一个合理使用因素(使用的目的和特征)的“核心重点”,因此第一个因素总体上有利于出版商。

关于第二个合理使用因素,上诉法院表示,有争议的非小说类作品是“版权法重视并寻求保护的类型”,并认为这一因素也有利于出版商。

关于第三个因素,即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对出版商也非常有利,因为互联网档案馆显然复制了整部作品的内容并进行了全文传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表示,由于这种使用本质上并不具有转换性,它只是起到了替代出版商图书的作用。

至于第四个因素,“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上诉法院首先确定了其分析的相关市场是“一般作品市场,不考虑格式”,因为“版权法保护任何格式的作品”。

该法院继续解释称,互联网档案馆未能证明其没有对市场造成损害,并且还表示,免费数字图书馆的任何公共利益都会被对出版商市场的损害所抵消。事实上,上诉法院得出结论,如果拒绝使用互联网档案馆,出版商和公众都将受益。该法院还补充道:

“尽管互联网档案馆及其诉讼代理人可能会对这种编辑权的整合感到失望,并批评出版商受利润驱使的动机,但站在出版商背后是有权因其作品被复制而获得报酬的作者,他们的‘私人动机……最终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等广泛向公众开放的事业’。互联网档案馆的免费数字图书馆破坏了这种动机。”

到目前为止,至少有一位互联网档案馆的支持者——由非盈利组织“为未来而战”(Fight for the Future)的利亚·霍兰(Lia Holland)站出来表示了反对,她将这一裁决称为“来自联邦法院的短视而危险的打击”。

她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数字阅读,互联网档案馆一直在为阅读的未来与世界上一些最强大的公司进行一场非常重要的斗争。大型科技公司的贪婪已经腐蚀了大型出版公司,导致他们放弃了数字图书的所有权概念,并迫使所有图书馆和读者购买许可,这些许可将他们锁定在间谍软件泛滥的应用程序中,而这些应用程序又将读者的数据转化为新的出版产品。”

信息源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bmz/mg/202409/1988027.html





美国

克里斯托弗·沃兹尼亚克与华纳兄弟公司谁拥有蝙蝠侠宇宙?

蝙蝠侠是DC漫画公司(DC Comics)有史以来最让人感到难以捉摸的超级英雄之一。1939年3月10日,这个形象在《侦探漫画》第27期中首次亮相。自那时起,DC漫画公司就为蝙蝠侠创造出了一个完整的错综复杂的宇宙,而人们在各类漫画、杂志、电影和连续剧中都可以发现这一点。这位英雄不仅“出演”了大约13部故事片,而且还成为了一系列争论以及法律纠纷的中心。

蝙蝠侠的受欢迎程度不可避免地为其带来了与版权和创作者认可有关的争议。一个值得人们注意的例子就是比尔·芬格(Bill Finger)的案件。在阴影中度过了几十年之后,他终于在2015年获得了当之无愧的认可,即成为了《蝙蝠侠》的共同创作者。有鉴于此,本文将会重点关注在近期出现的争议之一,即克里斯托弗·沃兹尼亚克(Christopher Wozniak)起诉华纳兄弟(Warner Bros)一案,在这起案件中,蝙蝠侠再次成为了主角。首先,人们应该了解到底是什么让蝙蝠侠变得如此受欢迎,以及谁才是他横空出世的幕后策划者?

蝙蝠侠是由插画家鲍勃·凯恩(Bob Kane)和芬格创作出来的。这个角色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主要得益于那些令其在超级英雄宇宙中脱颖而出的独特元素组合。身为富有的慈善家,布鲁斯·韦恩(Bruce Wayne)在他小时候目睹了父母托马斯(Thomas)和玛莎(Martha)被谋杀,并决定将自己的一生献给打击犯罪的事业,这建立了能够与观众产生共鸣的情感联系点。

对于许多人来说,蝙蝠侠是一个迷人的角色,因为他的角色具有复杂的心理活动。韦恩通过化名蝙蝠侠来隐藏自己的身份,他是一个被源自过去的内疚和痛苦所折磨的角色,这使他与其他的超级英雄完全不同。此外,他对正义、体能训练、侦探技能的关注以及对诸如蝙蝠车和一些小装置等先进技术的创新性使用使他成为了一个多才多艺的角色。

沃兹尼亚克与华纳兄弟

在沃兹尼亚克诉华纳兄弟一案中,沃兹尼亚克指控华纳兄弟和DC漫画公司涉嫌侵犯了其版权。

相关事实

1985年至1999年间

根据双方提出的指控,大约在1985年到1999年期间,沃兹尼亚克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为DC漫画公司开发了几个项目,并提交了几个被DC漫画公司拒绝的漫画书项目。这种合同关系记录在了多份合同中,其中还包括以下免责条款:

“艺术家沃兹尼亚克承认,作品应是预先存在的素材的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人物、公司、地点和事物的名称以及图形和文学表现形式;DC漫画公司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先前存在的素材的权利;并且如果没有预先存在的素材,艺术家将无法制作作品。艺术家还承认,艺术家不得拥有、获取或主张对任何预先存在的素材的任何权利,并且无权使用任何预先存在的素材,除非此处另有规定或另有DC漫画公司的书面同意。”

此外,沃兹尼亚克的工作还获得了经济回报。

2017年至2022年间

鉴于DC漫画公司自1941年以来就一直拥有着蝙蝠侠以及围绕该角色创造出的宇宙的版权,华纳兄弟于2017年获得了开发新电影项目的许可,即电影《蝙蝠侠》。

为了开发该项目,华纳兄弟聘请了马特·里夫斯(Matt Reeves)来编写剧本并执导了这部电影。根据华纳兄弟提供的证据,剧本的文本本来就是由里夫斯与马特森·汤姆林(Mattson Tomlin)和彼得·克雷格(Peter Craig)共同独立创作出来的。此外,根据里夫斯的宣誓声明,华纳兄弟和DC漫画公司的高管都没有参与这部电影所使用剧本的创作工作。

2022年,电影《蝙蝠侠》,票房约7.7亿美元。根据沃兹尼亚克的说法,这部电影复制了沃兹尼亚克本可以在1990年创作的漫画书中所融入的大部分创意元素。沃兹尼亚克表示,华纳兄弟通过该公司的执行制片人迈克尔·乌斯兰(Michael Uslan)获得了他的故事。

乌斯兰是谁?

乌斯兰是一位美国律师和电影制片人。在1979年至1981年间,乌斯兰从Polygram Picture Inc.获得了开发蝙蝠侠电影宇宙的权利。1981年,宝丽金将所有权利转让给了华纳兄弟。因此,乌斯兰和华纳兄弟一致同意,乌斯兰将成为所有以蝙蝠侠为主角的电影执行制片人,但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蝙蝠侠宇宙的创意开发工作。

沃兹尼亚克与华纳兄弟之间的法律纠纷

电影《蝙蝠侠》上映后,沃兹尼亚克起诉华纳兄弟侵犯了版权。该诉讼是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的。根据沃兹尼亚克的说法,华纳兄弟的电影含有大量复制自他所撰写的作品的元素。沃兹尼亚克辩称,华纳兄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受版权保护的部分作品,从而侵犯了他的版权。特别是,沃兹尼亚克声称华纳兄弟抄袭了他作品的关键元素,包括人物、情节和具体对话。

另一方面,华纳兄弟认为沃兹尼亚克的作品和这部电影在本质上并不存在相似之处。此外,沃兹尼亚克在他的诉讼中所提到的相似点只是表面上的,有些元素甚至不受版权保护。

同样卷入争议的DC漫画公司则认为,无论沃兹尼亚克的故事是否可能含有任何元素,由于这是蝙蝠侠宇宙创意作品的衍生作品,因此其中存在的任何版权都应归DC漫画所有,而沃兹尼亚克的作品会成为侵权作品。此外,由于蝙蝠侠以及它的漫画、杂志、系列和电影都是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的,因此DC漫画有权认定其权利的有效性。

除了回应沃兹尼亚克的诉讼外,DC漫画和华纳兄弟还反诉沃兹尼亚克侵犯了版权。

联邦法院作出有利于华纳兄弟和DC漫画公司的裁决

法院有关版权侵权的裁决主要是依据被告提供的大量书面证据以及原告缺乏证据或支持要素的事实而作出的。

DC漫画版权的有效性

根据法院的说法,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注册的事实已经创造出了一种有关有效性的推定。因此,DC漫画并不需要提供合同或权利转让协议等额外的证据来维护其在本次诉讼中的利益。此外,即使多年以来版权的所有权已经出现了改变,但是DC漫画公司已提供了宣誓书,其中DC漫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第三方确认了DC漫画公司就是涵盖蝙蝠侠宇宙的所有版权的唯一所有人。

版权侵权,模仿的证据

为了证明在美国存在着版权侵权行为,原告必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来证明第二部作品的元素与第一部作品的元素是基本相似的,并由此构成了针对原作者作品的盗用。为了证明这种盗用,两部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性必须超过“最低限度”,即其必须使普通的观察者可以毫不费力地将这两部作品误认为是同一件作品。

沃兹尼亚克侵犯了DC漫画的版权

根据华纳兄弟和DC漫画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法院得出结论,沃兹尼亚克创作了一个大量借鉴蝙蝠侠宇宙的故事,侵犯了版权。法院不仅关注版权已注册的事实,同时还关注了以下问题:

沃兹尼亚克和DC漫画之间的合同确立了基于蝙蝠侠宇宙中的元素和材料开发出的所有作品或项目的所有权。

沃兹尼亚克承认他使用了蝙蝠侠宇宙中的角色,例如布鲁斯·韦恩、谜语人和小丑来开发他的故事。同时,他还使用了蝙蝠侠宇宙的特色元素,例如蝙蝠车、蝙蝠洞和哥谭市。

沃兹尼亚克没有将蝙蝠侠宇宙中的角色和元素当作灵感,他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角色来编写他的故事。

角色或地点的标题可以受版权保护吗?

沃兹尼亚克认为,即使他作品中的角色与DC漫画公司创造的宇宙中的角色同名,蝙蝠侠、谜语人、小丑或布鲁斯·韦恩这些名字也只是个单词,它们本身不受版权保护。

然而,法院完全否认了这一论点的有效性,并解释说,多项司法判决已经表明,如果一方是多部作品(其中详细描述了某个角色或某个地点)的版权所有人,那么这种版权保护就会延伸到其中所描述的相关人物和地点。

华纳兄弟并没有抄袭沃兹尼亚克故事中的元素

在详细分析了沃兹尼亚克的故事以及电影《蝙蝠侠》的情节之后,法院认定两部作品之间不存在足够的实质相似性,而且两者的共同元素也不可获得保护。法院解释说,某一种文学或电影类型中的典型元素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因为它们是在该背景下发展故事所必需的元素、人物和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下要素是不可获得保护的:被描述为孤独者的杀手;想要报复社会的杀手或恶棍;留下线索并嘲笑超级英雄的杀手;恶棍所经历的醒悟时刻。

因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被告华纳兄弟和DC漫画公司的裁决,认定沃兹尼亚克的故事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蝙蝠侠宇宙中的角色和标志性元素而构成了侵权。然而,这项裁决的范围是有限的,因为法院并没有认可被告提出的所有请求,并意识到即使是蝙蝠侠宇宙的某些元素也是不受保护的,特别是某一文学或电影类型所共有的那些元素。

信息源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bmz/mg/202409/198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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