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分别税

发布时间:2013-07-26 00:00 | 发布者:

 2013年7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给予应诉企业分别税率的事实控制审查标准作出正式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细化事实控制测试,要求分别税率申请企业提交更多的支持性材料并回答更多的问题,包括选任和罢免生产商/出口商公司董事与经理的信息,有权代表公司批准合同及银行交易的人员信息,公司及个人的所有权信息(直接或间接股权),公司股东是否为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或隶属于国家的企业(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司管理人员是否担任中央或地方政府职务。
  2.在预算和人员充裕的前提下进行更多的分别税率实地核查。核查会增加实地核查贸易商及其供货生产商的数量,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之前实地核查失败的公司上,并且重点核查之前因未能充分合作而被全部或部分适用不利推断的公司。
  3.不再自动授予在市场经济国家有销售部门和/或生产商的申请企业以分别税率地位。如果申请企业在中国有生产部门,并且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关联贸易商,美国商务部将审查该市场经济关联贸易商是否通过中国生产商而受到政府控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市场经济关联贸易商通过中国生产商而受到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将同时要求该市场经济关联贸易商和中国生产商提供与申请企业相同的证明信息。
  4.申请企业如未能如实、完全披露所有权信息,将被拒绝授予分别税率地位。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完整且可核查的所有权信息,具体涉及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控制以及其他可能由政府管理/经营的关联关系方。如果申请企业部提供所有权信息,或者提供所有权信息不真实,美商务部将认为申请企业未能尽全力配合调查,进而对申请企业适用不利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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