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欧日就稀土案执行期仲裁的时间表达成

发布时间:2014-10-28 00:00 | 发布者:

 2014年10月20日,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称已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合理执行期仲裁的时间表达成共识。

 2014年8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美、欧、日诉中国稀土争端案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在9月26日召开的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中国表示愿意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建议和裁决,但需要一段合理的期限。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3(c)条,“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的期限”。

 对此,中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达成以下共识:(1)已经提起DSU第21.3(c)条仲裁申请,仲裁程序应在仲裁人任命之后60日内完结,除非仲裁人在与当事各方进行磋商后认为需要延期提交仲裁报告;以及(2)任何仲裁人的裁决(包括在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通过后90日未作出的裁决)应被视为仲裁人基于DSU第21.3(c)条就确定中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而作出的裁决。

 该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公布。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称中国的相关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 1994和《加入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和承诺。2014年3月26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8月7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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