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4-12-30 00:00 | 发布者:

 2014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JIASHENG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JIASHENG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 LTD)对美国商务部驳回其单独税率企业的结果不服。根据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美国尚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把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行为认定为受政府控制,除非应诉企业提出相反证据。因此,美国商务部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单独税率的企业均认定为适用中国普遍税率。

 另外,美国商务部要求应诉企业填写单独税率申请(SRA),以及数量和价格问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获得单独税率企业资格。本案中,美国商务部通过UPS快递公司向75家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邮寄问卷资料,并于2011年11月12日寄达原告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该日期与截止日相比提前17日。但美国商务部除收到一份带有附件的邮件之外未能收到该公司关于问卷的回复,且该公司未能解释原因。基于此,美国商务部认定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的单独税率企业要求,认定适用普遍税率249.96%。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美国商务部滥用自由裁量权,该公司已经及时提交问卷,且符合形式要件。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本案原告的请求,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认定单独税率企业资格,并于2015年2月18日前重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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