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18 00:00 | 发布者:
2014年6月13日,欧盟通知WTO秘书处,就印度尼西亚诉美国影响丁香烟的生产和销售措施案(DS406)执行和仲裁程序中的相关事项提出与印度尼西亚的磋商申请。在该案中,欧盟是第三方。
欧盟认为,印度尼西亚单方面要求“制裁”美国(未履行DS406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和建议),而非诉诸“执行程序专家组”来认定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否履行了DSB裁决和建议的做法违反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程序。此外,欧盟还指责印度尼西亚拒绝其作为第三方参加该案的执行/仲裁程序,使得欧盟的相关利益无法在这些程序中得到考虑。
欧盟此次提出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其一是程序的“先后顺序(sequencing)”问题,即在执行程序专家组未作出裁决之前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其二是关于第三方参与执行/仲裁程序的问题,都是WTO成员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关于完善争端解决谅解谈判的部分内容。此次争端涉及美国和印度尼西亚关于DS406案执行问题的分歧,并已提交仲裁。印度尼西亚要求对美国实施5050万美元的制裁。目前,该案当事方之间尚未就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达成共识,且印度尼西亚还指出,没有必要申请成立执行程序专家组,因为美国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关于欧盟提出的磋商申请的更多主张将随后发布在WTO文件WT/DS481/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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