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在某些消费品中禁止邻苯二甲酸盐

发布时间:2013-02-04 00:00 | 发布者:

 

2012年年末,丹麦立法(BEK nr 1113)禁止室内使用的产品及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分使用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分别为:DEHPDBPBBPDIBP。生效时间依据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最早于2013121开始实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法律法规

受限物质

限量要求

产品范围

生效日期

法令1113

DEHPDBPBBPDIBP

室内使用的产品

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

每种邻苯二甲酸盐0.1%

2014121RoHS 2.0 项下的电子电气产品)

下列产品因已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医疗器械药品内封;玩具0~3岁儿童使用的意图放入口中的产品中的DEHPDBPBBP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和产品;符合丹麦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已使用产品。

 

上一篇:阿根廷将继续实施进口限制措施
下一篇:哥伦比亚将对服装和鞋类产品进口征收从量关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淮安支会 中国国际商会淮安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淮安市淮海东路18号1702室

联系电话:(0517)83900368 传真:(0517)83900032 电子邮箱:E-mail:haccpit@163.com

苏ICP备0604029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81202000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