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2-04 00:00 | 发布者:
2012年年末,丹麦立法(BEK nr 1113)禁止室内使用的产品及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分使用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分别为:DEHP、DBP、BBP和DIBP。生效时间依据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最早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法律法规 |
受限物质 |
限量要求 |
产品范围 |
生效日期 |
法令1113 |
DEHP、DBP、BBP和DIBP |
室内使用的产品 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 |
每种邻苯二甲酸盐≤0.1% |
2014年12月1日(RoHS 2.0 项下的电子电气产品) |
下列产品因已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医疗器械;药品内封;玩具;0~3岁儿童使用的意图放入口中的产品中的DEHP、DBP、BBP;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和产品;符合丹麦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已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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