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的补发、重发和倒签的签发时限(2)
发布时间:2015-11-11 16:53 | 发布者:admin
二、在《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导手册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Guidelines》(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编译)中提到:1、“这涉及到后发的原产的证书。在一些国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接受对在装运3周后但是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的商品提出的申请。”(P24)“These relate to Retrospectiv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some countries, application for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good after the 3 weeks but within 3 months from date of shipment may be accepted provided certain conditions are met.”(P83)综合上下文,这里的“后发证书”特指“补发证书”,相当于规定补发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后三周至三个月之间申请。2、“如果原产地签发已超过6个月,签发机构有权拒绝签发替换证书的情况。”(P30)“The issuing body”,“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ject for a Replacement Certificate if it is made after 6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P89),相当于规定了申请重发证书的时限第一次签发日期6个月内,即在极端情况下,最长可以距离货物装运后9个月内签发重发证书。
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0版本)中也明确重发证书应在于原发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签发(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变更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退回原证书。签证机构按有关规定重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如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签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发证书。)。但整个管理办法并没有提及产地证的有效期如何认定。同样对补发证书只是说明可以签发,但对签发时限没有提及。(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四、在《中国贸促会系统出证认证业务培训系列教材——非优惠原产地业务培训教材》(2011版)中,对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有不同的定义:“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对于补发、重发的证书,有效期自货物出口之日起计算。”(详见教材第8页),对于补发证书申请签发的时限也有要求,“申请补发的证书不能超过货物出运后三个月”,“如果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损的,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人可以申请重发……”(详见教材第25页)。按照教材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即出运三个月办理补发证书,再六个月内办理重发证书,重发证书最晚可以出运日期9个月内办理。
综上四点,关于补发和重发证书签发时效的几种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不尽完全相同。客观来看,商检的规定较为宽松,贸促会的规定基本参照世界商会组织的规定,总体较为严格。贸促会、世界商会组织对补发、重发证书时限严格,在签发务实操作中还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涉及一个退运的问题。在3个月内,按照当今的海运水平,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能完成货物运输。超过3个月才来办理产地证,说明该次国际间贸易存在问题,极有可能发生了贸易纠纷,甚至造成退运问题。中国贸促会在2009年发过一个关于认证退运证明规定,当时正值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过后,许多外商破产倒闭,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屡遭退运。通常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出口商可向出口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海关此时多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第三方证明后,方可办理货物退运手续。而办理退运证明,原产地证书是必要的佐证材料之一。如果企业在出口时没有办理原产地证书,在涉及退运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0版本)第三十四条 ……对于退运货物、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或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补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不予补发。),是不能补办办理原产地证书的,没有原产地证书就不能出具退运证明,货物就不能顺利退运。
在运用贸促会审证系统时,笔者发现经常有些企业会把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提前到船期,造成一种倒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是在船期后申请,但用于申请和签发日期在船期前,所以不需要加盖后发章。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不想给客户过多解释,或是害怕给客户通关造成麻烦,而自身又从省事的角度,想把单据一次做成功,不想因为装船等原因,反复有修改单据,所以等发货后才开始制作。允许倒签的时间,在贸促会会审证系统中参数设置中可以设置,比如设置倒签时间为10天,则从今天算起往前查10天为限,如果签发时间早于此限,审核时一般原产地证书会提示“签发日期超出贸促会指定的范围”,优惠产地证会自动审核不通过。倒签造成了一些不可控制性,使得本来就规定混乱的补发重发证书规定更加难以操作。在我会Eco全面实行后,也将给贸促会和海关的外贸数据统计带来混乱。笔者在此建议将两个日期改为默认设置,而非人工填写,可以将申请日期自动默认为企业提交申请当天日期,签发日期自动默认打印产地证当天日期。在实际签发产地证时,还会遇到一种情况,企业为了能够规避产地证书补发、重发时限和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如实填写货物装船日期,填报的装船日期晚于实际日期。这时,签证人员可以结合产地证上的发票日期与企业提供的商业发票的日期作为判断(两个单据上的发票日期应当一致)。当发票日期据当前较早,这时就要结合出口商品实际加工周期做出判断。如果对出口商品不熟悉,遇到发票日期据当前早于三个月的,建议最好让企业提供有签字签章的提单或报关单佐证。
(文章来源:贸促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