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证明书业务简介

发布时间:2020-02-19 15:59 | 发布者:mazhengrong

第一节 国际商事证明涵义

 

 

一、国际商事证明的定义

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鉴证,是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

二、国际商事证明的“国际”性和“商事”性

(一)“国际”性

中国贸促会的国际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性,以下从国际商事证明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具体说明:

1)证明的主体:既可以是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又可以是国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体现了证明主体的国际性。

2)证明的内容:证明的文书、单证、书刊、图片和网上资料等存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证明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如主体资格、所有权关系、商标专利权、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

3)证明的客体:即证明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货物、财产可以存在于国内,也可以存在于国外,如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国内法人在国外拥有的固定财产等。

因此可以说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从事的国际商事证明活动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均体现了“国际”的特点。

(二)“商事”性

国际商事证明的“商事”性,是指所证明的文件、单证和事实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各项商业活动,区别于“民事”行为。“商事”的范围包括有:

1)进出口贸易活动;

2)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公司,开展经济贸易活动;

3)在境外参与项目投标、承包工程活动;

4)技术合作、劳务输出行为;

5)向境外机构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文件;

6)涉及经济贸易领域、海事领域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活动等。

国际商事证明不涉及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领域,如确认有关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内容。

 

 

第二节 国际商事证明的权利渊源

 

 

多年来,我会国际商事证明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到2010年达到近45万份,这与其广泛、坚实的权利渊源密不可分。概括起来分为三个方面:

一、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7条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7条第8款规定中国贸促会的会务之一是“…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证”。2002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后的《章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六款中明确列明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二、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为保证各类跨国界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防范欺诈,预防争议,要求将买卖中涉及的商业文书、单证交由商会认证已成为国际惯例。

三、源于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会的功能不断完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确认了商会的职能。因此经常会遇到进口商依据本国法律或应有关主管部门如海关、贸易署、知识产权注册部门、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出口国商会对商事类文书、单证加以认证后再办理外交领事认证,方可满足交易要求的情况。

由此,中国贸促会开展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的权利渊源主要来自国家授权、国际惯例和进口国要求三个方面。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证明的适用领域、证明范围

 

 

一、国际商事证明的适用领域

(1) 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2) 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3) 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4) 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5) 国际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6) 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7) 涉外商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8) 海事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9) 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二、国际商事证明的证明范围

(一)证明下列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

(1) 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公司简介等;

(3) 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4) 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 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 价格类文件,如价格单、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7) 检验类文件,如检验证、测试报告、分析报告、符合性声明;

(8) 资信类文件,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9) 声明;

(10) 商务签证材料,如派遣函;

(11) 商标、专利注册、续展、转让文件或相关文件;

(12) 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二)证明下列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1) 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法律事实;

(2) 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事件、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

 

 

 

第四节 国际商事证明的证明事项

 

 

国际商事证明的证明事项分为形式证明和事实性证明两类:

一、形式证明

形式证明即证明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字、签章、印章属实,或有关文书、单证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鉴证。

形式证明可证明事项包括:

(1) 认证“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

(2) 认证“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

(3) 认证“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

二、事实性证明

事实性证明是对国际商事活动相关事实的证明,即对相关佐证材料所证实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与不可抗力事实相关的证明:

即在不完全满足不可抗力条件,而又存在一定事实如政府命令,自然灾害事故,导致当事人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具的证明文书。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能否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事件必须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2)事件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偶发的异常事件;(3)事件的发生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事件的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申请“与不可抗力事实相关的证明”需提供申请函(列明事件经过和申办要求,加盖申请企业印章),以及与不可抗力事实相关的政府命令或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作证材料。

()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事件、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合法性证明,企业注册情况和经营范围证明,企业的资格证明,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金融机构资信证明,无破产证明及技术能力证明,所在地有无使领馆证明,某机构成员、会员证明,上网核实有关商标、专利的使用情况证明等。

要对上述这些事实进行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2)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3)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针对这些事项的认证,所需提供的佐证材料视情况不同而各有不同。

 

 

 

第五节 申办国际商事证明的要求

 

 

一、申请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确认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其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贸促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时,其所申请鉴证、证明的文书、单证的出具主体或与事实相关主体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港、澳、台除外)。

二、商事证明认证的范围要求

国际商事证明认证范围在第一章第三节中已详细列明,如遇到复杂、重大、新出现的情况,要及时与总会沟通。另外,自然人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一般只限于个人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续展、转让文件或相关文件。

 

 

 

第六节 国际商事证明的作用及优势

 

 

一、国际商事证明的作用

(一)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海关顺利通关;

(二)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按信用证的要求顺利结汇;

(三)使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

(四)为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公司、企业提供必要的证明;

(五)为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提供证明;

(六)为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提供证明。

二、国际商事证明的优势

(一)证明效力范围和使用范围广

国际商事证明具有域外效力,它是国际商事活动繁荣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因其所享有的信誉而广泛得到当事人的承认。办理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涉及世界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涉外商事活动中,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它的证明效力常优于一般的公证效力。

(二)国际商事证明的方便、快捷性

国际商事证明分为急件和平件,急件三个工作日内出证;平件五个工作日内出证。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以“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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